问:我单位取得一张电梯维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轿车维修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目前各别地区有规定,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徽省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