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负担,现公司决定从下月起连员工应该缴纳的社保费也由公司统一承担,这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何影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9条规定,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负担个人所得税和员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应付个人工资加应缴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应交“三险。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费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不含税费收入额是指不含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应缴纳“三险”。
费用扣除标准是指法定按月扣除标准(3500元)和个人应缴纳“三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