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内航空公司和境外出租公司签订飞机租赁协议,租赁双方设定租赁期结束时飞机的可使用状态。根据惯例,租赁期结束时飞机可使用小时一般均低于原设定飞机小时。出租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提前预付部分费用作为维修储备基金,专供租赁恢复飞机使用状态。当飞机大修时,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出租方将前期收取的维修储备金返回承租方。请问国内航空公司向境外飞机出租方支付的维修保证金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境外的维修保证金性质的储备基金不属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所得,不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