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屋因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安置,是否应对回迁房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因房地产开发而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安置,属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一方按差额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