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少计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后仍为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却要按偷税处罚0.5倍。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这一文件的适用是基于纳税人同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有偷税行为;二是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同时,还要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国税函[2005]169号只是解决了用进项留抵税额抵顶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问题。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违法责任是不能免除的,还需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