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国税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款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因此,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查补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