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工程总包方甲把安装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把其中弱电工程分包给丙公司,甲、乙、丙三方如何办理涉税登记手续,如何开票、纳税方可避免重复纳税问题?如果甲公司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先缴税,后开票,已纳税款中包括分包方乙、丙的分包工程税款。这种情况下,乙、丙单位怎么开发票,怎么缴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中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而营业税中允许差额纳税的仅限于总包与分包之间,对于问题所述情况,仅能对甲分包给乙公司的部分进行差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