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分包方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且分包工程价款已按工程清单计价规则,以分包价款(包括产品货物)为计税依据,计取了工程税金,如玻璃幕墙、钢结构、铝合金、防水工程等,分包发票如何开具?分包税款怎么缴纳?总包方能否差额纳税?是否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分包单位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按上述规定分别核算,对于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对于销售自产货物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总包方对于分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部分可进行差额纳税。分包方不存在重复缴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