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拟建设一栋厂房,拟将该厂房建设工程全部承包给甲单位打包管理。另外,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甲单位使用我单位指定的乙公司做施工方,请问甲、乙是否存在重复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为“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与甲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甲单位无论是否参与施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甲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取得分包发票的分包款后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不存在重复缴纳营业税。另外,贵公司若不与甲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甲单位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取得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