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建筑企业承接一项工程,工程价款500万元,该企业将其中的安装部分分包给个人施工,工程结算金额50万元并出具了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及完税凭证。近期,该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并按合同规定一次性取得500万元工程款,企业申报营业税时,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450万元差额进行了营业税申报,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的“其他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并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该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应就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500万元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果该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的是另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则可凭该公司向其开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向税务机关按差额450万元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