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管道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公司,通常以EPC模式承揽管道工程,而管材运输均是分包。《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计税营业额是否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扣除运输分包款?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处所称分包限于“分包建筑工程”,不包括运输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