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某主体工程劳务进行分包,我公司总包进行差额纳税,请问:
(1)我公司是以全部价款,还是以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后的余额开具发票?
(2)如分包单位不能提供发票,我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后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从营业额中扣减,而并非开具发票时直接将分包方的营业额进行扣减。
如果分包单位不能提供发票,则贵公司没有可以进行差额缴税的凭证,只能全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