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包方差额纳税后,收入和成本怎么确认?营业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不匹配如何解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应按总包收入全额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分包方应按分包工程款确认收入并向总包方开具分包发票,作为总包方的工程成本,总包方按差额计缴营业税,无须全额收入匹配全额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