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设备闲置半年,每月仍在正常计提折旧。预计明年进行处置。请问:
1.2011年计提的折旧此能否税前列支?
2.如不能税前列支,2012年进行处置时,如何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该闲置设备属于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是以其计税基础扣除按规定计提的折旧等余额。
比如,固定资产历史成本为2000元,累计计提折旧800元(会计年限与税法一致),其中闲置期间计提折旧200元,则会计上账面净值为1200元(2000-800),税法的账面净值为1400元。因此,该资产报废时,税法上确认的报废损失比会计上确认报废损失大。
闲置设备发生的报废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