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两人在苏州投资一家公司,以夫妻共同财产300万元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的30%,股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原成本1000万元,评估价1500万元,增值500万元。目前夫妻双方离婚,经协商,同意将夫妻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股权,分一半(150万元股权)给妻子。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时,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9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本条*9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依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房屋投资入股股权,股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分割给妻子股权,若是以15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转让股权(平价转让),属于正当理由,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