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一张医疗单位专用票据,单据抬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票据(门诊急诊类)”,有财政部和总后勤部财务部监制章,医院盖了收费专用章。这张单据能否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第(三)款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法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重庆地方规定未查到,财政部和总后勤部财务部监制章应属于有效票据,以下地区供参考。
参考《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苏财综[2003]47号)规定,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6号)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票面应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票据应是有效票据,但能否税前扣除,还需要看所列支的内容是否应由企业负担,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