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时分为两部分:一是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银行正常扣划(出具利息清单);二是上浮利率部分的利息银行作为顾问费收取(开具服务业票据)。此开发项目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上浮利率部分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6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以顾问费向银行支付上浮利率部分,不能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