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辣椒、蒜片等是农产品,取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为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营蔬菜的纳税人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如何操作?另外,对于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蔬菜销售企业,是否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企业购入辣椒、蒜片等是农产品,取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为普通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对照上述规定,取得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计算进项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9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而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