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规定,煤炭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非煤炭企业,如有色金属矿开采企业预提的维简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非煤炭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