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1日
问:拥有某采矿权的母公司,近日想将此采矿权转让给其子公司,都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原回复意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有偿转让采矿权的,对可以明确划分其转让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采矿权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母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子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有偿转让采矿权,且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母、子公司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不需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转让采矿权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矿权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1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9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在2012年2月1日以后将采矿权转让给子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缴纳营业税。母公司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