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B公司代理进口货物(有代理协议),海关开具了有A、B公司双抬头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将原件给B公司。但B公司提出其税务部门不允许B公司抵扣,原因是B公司在海关无进出口注册登记。请问对方税务部门的理由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9条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第二条规定,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为委托进口单位,B公司应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方可抵扣税款。B公司有无进出口经营权不影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