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一个月正常工资薪金不够缴税基数,当月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又有企业年金,请问其不够基数的差额部分在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扣除后,是否可以在计算年金时也扣除?例如某职工取得工资3000元,年终奖5000元,年金200元, 200元年金是否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工资3000元,工资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200元之和为3200元,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其年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员工取得工资、年终奖、年金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缴税金,费用扣除差额可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