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应形成的支出需要调增。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扣除问题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因此,企业购入土地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将土地价款以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形式返还的,返还金额不得计入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