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享受了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1年外卖该类设备时因监管期未满5年,补缴了增值税,是否还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被查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在2011年发生补缴增值税情形,应同时按规定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