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商独资的广告公司,有广告业的业务范围,税务核定的营业税税目为广告业和其他商务服务两个品目。在一项活动的前期筹备与执行中,这家公司提供活动相关的布置、协调、管理服务;提供活动所需声像等设备的选择、租赁、管理、使用、监控、安排、统筹等服务;提供活动相关物料制作物及设备的选择、管理、监控、安排、统筹等服务;协助来宾接待、签到、指引等服务;负责在活动现场上的流程控制以及现场管理(包括彩排、活动进程以及秩序维护)、活动各环节的管理、监督等。另外,该公司还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广告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执行,应按其他商务服务业申报纳税,还是应按广告业申报?是否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批复》(穗地税函[2011]128号)*9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必须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其提供的应税劳务应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判定是否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属广告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根据税目注释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利用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业的判断,一是营业执照中要有广告业经营业务范围;二是同时符合营业税注释的三个条件。广告公司所提供的客户经销商大会活动的前期筹备与执行内容,未通过一定媒介为介绍商品进行宣传和提供服务,因而不属于广告业,应属于其他服务业。广告公司所提供的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各种展览展示会,若是通过一定媒介为介绍商品进行宣传和提供服务,属于广告业,若未通过一定媒介为介绍商品进行宣传和提供服务,不属于广告业。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根据上述规定,若属于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