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中石化和另一家国有控股公司组建一新公司,中石化货币出资30%,另一国有控股公司实物和土地出资70%,双方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都未超过85%,请问是否适用以上免征契税条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9条“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第三款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中石化和另一家国有控股公司组建一新公司,中石化货币出资30%,国有控股公司实物和土地出资70%.新公司承受的中石化的货币资金不存在契税问题;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未超过上述通知中明确的85%比例标准,新公司承受的土地、房屋不适用免征契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