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新设企业,在收购被整合方的矿井后在原地址新建基建矿井。收购的原房屋建筑物已拆除,财务账面反映固定资产尚未报损,此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建筑物已被拆除,该房产的应纳房产税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房屋已拆除但账上有该房屋,属于账务处理差错。你公司能提供可靠合理证据,可在状态发生变化次月起不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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