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是否发票所载运费必须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在按照以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付款并不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
(吉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