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2000年建造房屋一栋,建造成本500万元。2011年6月此房屋评估价为2000万元,售价180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如果该房屋属于住房,个人销售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该住房不属于住房,则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因此,实际成交价1800万元低于评估价2000万元,应依据20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项目为旧房或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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