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0日,经营期40年,装机容量33万千瓦,项目建设期3.5年(2008年1月~2011年4月),此期间没有取得收入。2011年5月项目建成并取得*9笔发电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0年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有关外资鼓励类目录规定,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等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未重新设计定期减免税政策,对于原已经批准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在2011年后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对于未经批准给予所得税优惠的,在2011年后不存在延续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川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