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可以以较低价格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价格偏低可以构成该公告的正当理由……
如果自然人将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由子女完全控制的公司,这种情形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该自然人以原始出资额将股权转让给子女完全控制的公司是否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条*9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将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子女完全控制的公司,该种情形不构成文件所称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山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