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若员工的当月薪金未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年金中企业支付部分是否可从中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时,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