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人,中秋节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我公司举办员工聚会,将库存月饼用于晚会,月饼正常售价为不含税价30000元,购进面粉等原料不含税成本为18000元,购入原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如何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将直接从市场购入的月饼用于员工中秋晚会,购入价为不含税24000元,购入月饼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我公司类似月饼不含税售价30000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3)若我公司于中秋前夕,将自产月饼送给某客户主管个人,月饼正常售价为不含税售价30000元,其购进面粉等原料不含税成本为18000元,购入原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如何缴纳增值税?
(4)若我公司与中秋前夕,直接从市场购入的月饼送给某客户主管个人,购入不含税成本24000元,购入月饼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我公司类似月饼不含税售价30000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9种情况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做视同销售,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种情况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做视同销售,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第三种情况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做视同销售,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四种情况属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做视同销售,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价格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