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尔夫球场收取的果岭费、球童费、球车费、租赁费、教练费、练习费、会籍费及代咖啡厅收取的款项及代球具店收取的款项,财务上分别核算,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1)关于适用税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六条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高尔夫球场取得的果岭费、球童费、租赁费、教练费、练习费、会籍费,属于高尔夫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为娱乐业应税劳务。
(2)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高尔夫球场收取的果岭费、球童费、球车费、租赁费、教练费、练习费、会籍费,应在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关于代收款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高尔夫球场为顾客提供娱乐业应税劳务同时代咖啡厅收取的款项,及代球具店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其营业额按娱乐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