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块独立产权的场地,现拟提供给第三方作为生产用厂房。第三方为我公司提供气体,该气体使用的是我公司的生产原料。若我公司以一元价格将场地租赁给第三方,在税务上是否成立?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租赁场地给第三方,取得经济利益除了1元租金外,还有从对方取得的生产原料(提供的气体),这部分生产原料的市场价值也属于贵公司的租金收入,应一并作为应税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