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代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个人不需要再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文件第三条(二)项规定,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9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无论受让方为企业或个人,均不需要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