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个日本人,在中国连续工作183天,中国方面就其境内、境外工薪收入合并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他在日本的收入在日本也缴了税。他拿着中国的完税凭证,在日本申请退税,但日本税务局提出与中国没有相关协议,因此不能退。如果不能退税,是否存在双重征税?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属于在日本国以外的国家缴纳的税收在日本国税收中抵免的日本国有关法律:
(一)日本国居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该项所得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税。关于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征收的相应日本国税收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该日本人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对其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征收的相应日本国税收部分。该日本人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日本国退税。抵免具体程序应按日本国税收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