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贷款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中“应收账款损失金额=资产账面余额-可回收金额”还是“应收账款损失金额=资产账面余额-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另外“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是按1%的比率分笔填写,还是填写所有的减值准备?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应收款项的坏账(呆账)处理原则,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如果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如金融企业),则可以作为“贷款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的是“应收账款损失金额=资产账面余额-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
2、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申报表上“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为“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的汇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