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银行存款利息的结息日是每季的21日,12月21日~31日最后10天的利息是否应该进行收入的估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在12月21日~31日最后10天的利息同时满足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该单位应确认其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活期储蓄存款每季度结息一次,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当日挂牌的活期利率计息,商业银行在这一日将利息转入储户账户。如果储户在结息日前清户,商业银行将按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并连同本金支付给储户。
根据上述规定,在所得税上,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银行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季收取活期存款利息应在20日打入单位账户,21日~31日的利息不属于本年度的利息收入,不需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