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我公司是外贸企业,蔬菜出口收到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办理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如下:一是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是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文件并非对所有蔬菜都免税,主要是解决国内蔬菜供应,平抑国内居民蔬菜价格;对于出口的蔬菜,一般很少有新鲜蔬菜,多是脱水、冷冻的蔬菜。凡不属于上述免税范畴的蔬菜,是征税的。
贵公司作为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外贸出口企业,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而出口退税业务是以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如果贵公司出口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免税范畴的,免征其蔬菜批发环节的增值税,批发商只能向贵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如果贵公司出口的蔬菜不属于免税范畴,应予以征税,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此类蔬菜是可以继续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