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该纳税人当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所在省的起征点为2万元),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未达到起征点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不包括当月未达到起征点免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