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的南水北调政府补助款,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后期形成线路等资产,构建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形成资产构进环节中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决于是否形成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形成的资产如果属于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