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对铁路运输发票是否有抵扣期限的规定?
答: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10]129号)第三十条规定,本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凭证,是指货运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营铁路、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目前,铁路运输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