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父子两人分别持有50%股权。2010年底,该公司未分配利润累积余额500万元。2011年1月,父亲将其所持股份无偿转让给儿子。请问未分配利润部分,父亲是否该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父亲此次股权转让所得(或儿子的受让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行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9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二)本条*9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综上所述,父亲将股权直接无偿转让给儿子,可以认定低价、平价转让股权,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儿子再转让父亲所无偿赠与股权时,该股权的计税成本接近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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