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部分固定资产损毁,未到期报废,均有处置变卖收入,缴纳增值税,申报资产损失是属于清单报备还是专项报备?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只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问题所述“未到期报废”产生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