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国统一性收费专用收据应该加盖财务专用章还是发票专用章?
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条规定,中央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第三条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
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09]13号)第四条规定,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经山东省财政厅授权,青岛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非定向捐赠专用)和《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收费都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情形,收费专用收据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