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资产损失目前有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两种情况,我理解为清单申报即为报备,专项申报为报批。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后,未达到预定的使用时间就对固定资产进行销售,会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以账面净值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未产生营业外收支,即没有利润或损失。此种情况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2、以低于账面净值的价格进行销售,产生营业外支出净额,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3、将固定资产进行拆分后销售,也会产生营业外支出净额,此种情况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9种情况没有产生损失,无需申报;第二种情况“以低于账面净值的价格进行销售”,判断是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的依据是此价格是否公允,即是否为市场价。如果是,则为清单申报,否则为专项申报;第三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区别只是处置方式不同,判断依据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