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明确了两种情形下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9种情形,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部分的,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上述内容中“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还是指不扣除“三险一金”的金额?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所述第二种情形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是扣除了“三险一金”后的余额。
举例说明:
例1.某企业员工月工资、薪金3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2500元(3500-1000),个人缴费年金200元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月工资薪金3300元(2500+800)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属于9号公告规定的*9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员工月工资、薪金4000元,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4000-1000)。个人缴费年金200元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月工资薪金3800元(3000+800),超过了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属于9号公告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对其超过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即企业缴费年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350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