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厂自行生产的空调,委托运输公司送往乙公司,途中损坏。某厂收到平安保险公司8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某厂又自行购买材料用于维修(取得进项税票),修好后送到乙公司。请问此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属于重复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照上述规定,某厂空调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又购买材料是用于维修损坏空调,不存在重复抵扣情形,按规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