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商品实行“三包”服务,“三包”服务过程中所领用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答:销售商品实行“三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要根据在与客户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中,是否有保修期内免费更换的约定。即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是否属于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根据企业内部保修制度及合同约定企业负有免费更换的义务,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免费更换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或已经超过的保修期,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是青岛市国税务局对此有特殊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青岛市国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